同居贈與的財產怎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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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贈與的財產怎樣處理

同居期間,一方贈與對方財產,需要區分兩種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同居贈與的財產怎樣處理

(一)雙方均系未婚的同居關係

這種同居關係法律並不禁止。如果一方贈與對方財產應當按照《民法典合同編》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若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主張撤銷贈與、返還贈與財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即:贈與的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或者贈與的不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贈人,則不可撤銷,反之可以撤銷贈與。

(二)一方或雙方已婚的同居關係

有配偶者向另一方贈與財產,由於該贈與的基礎是非法的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且贈與的財產屬於贈與人與其合法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獲合法配偶同意的情況下贈與他人,侵害了合法配偶的財產權,所以這種贈與行為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一書的觀點,這種贈與行為是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當事人自願,尚未履行的,受贈人不得訴請履行;已經給付的,贈與人不得訴請返還。實踐中,合法配偶一方訴請受贈與人全額返還贈與財產,一般能夠獲得法院支援,而贈與人(有配偶的一方)請求受贈人(同居的另一方)返還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基於上述理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有配偶者出具欠條、借條等,承諾以欠款、借款或者其他形式補償另一方,受贈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有配偶者支付補償款後反悔,主張返還已經支付的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援。

二、關於與他人同居是否限定有共同居所問題

“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界限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有的學者提出,同居應當限定有“共同居所”。但大多數人認為,共同居所是一個證據,可以有力地證明雙方的同居關係,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兩人單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裡。

三、如何防範同居關係帶來的法律風險

1、擦亮眼睛,遠離已婚者,切勿玩火

規避風險最好的辦法是遠離它。對於單身者來說,要警惕那些自稱婚姻出現危機,正在準備離婚的人,因為你不知道他說的是不是真的,與已婚者同居等於將自己置於危險之中。

2、解除同居關係時,應當妥善約定子女撫養問題

對於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的歸屬,書面的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簽訂書面約定,是避免將來對財產的歸屬、共有的份額髮生爭議的最好方法。

4、保留大額支出的憑據

5、接受贈與應當及時交付。

同居者之間的合法贈與,若沒有交付可以撤銷。所以,接受贈與應及時辦理交付。對於接受有配偶者的贈與,還應當防範被贈與人的配偶索回。

同居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均未婚的同居,一種是其中一方或兩方均已婚的同居。要知道,後者是有可能構成重婚的,因此需要慎重認定。至於,同居贈與的財產怎樣處理?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按鈕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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