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和別人同居算重婚嗎
一、婚內和別人同居算重婚嗎
不算。先解釋一下什麼是重婚?法律上所講的重婚,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法條明文規定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在婚姻關係解除之前,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或者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
另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在婚姻關係解除之前,雖然未與他人再次登記結婚,但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或者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
第一種形式在現實中很好界定,即一個人在沒有與現任配偶離婚的情況下,又與他人領結婚證的,那肯定算是重婚。
但這種情形在現實中已經很少見了,大部分都是第二種情形。
而第二種事實上的重婚,在現實中則非常難認定:
首先,必須以夫妻名義同居。
“夫妻名義”,是指男女雙方的這種同居既要有夫妻之名,也要有夫妻之實。
所謂夫妻之名,就是雙方對外要公開宣稱自己是夫妻,彼此以夫妻相稱。
而所謂夫妻之實,就是雙方存在真實的兩性關係。
現實中,那種對外不敢以夫妻之名彼此相稱的偷情或者通姦行為,是無法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的。
其次,這種關係要求是長期穩定地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
長期穩定,是啥意思呢?就是雙方居住在一起是要一年四季都住在一起,只是同住一晚、住一週、一個月都不算是長期穩定,最起碼得是一年及以上。
因此,如果配偶與他人同居,但不是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就算有雙方有了孩子也很難認定是重婚。
很多網友表示,如果雙方連孩子都有了,結果都坐實了,難道還不算是重婚?
有沒有孩子不是重點,重點是有沒有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
重婚罪在乎的是過程,而不是結果,因為這個這個罪名的設定初衷,主要是為了保護一夫一妻的制度。所以,要以夫妻名義,而且長期居住,這才是重婚罪要懲罰的違法行為本身,至於有沒有孩子,並不是重婚罪的入罪條件。
因此,如前所述,要構成事實重婚,無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還是無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其關鍵的要素均是這種同居需要以夫妻的名義進行。
如果男女雙方之間的同居,符合上述關於事實重婚的情形,那麼就可以構成重婚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反之,則只能接受道德的指責,而無法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一般同居多久算重婚罪
同居時間的長短和重婚並無直接的關係,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係視為重婚的情況:
(一)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二)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三)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係且生兒育女的;
(四)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係,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三、婚後與他人同居屬於重婚嗎
婚後與他人同居也不一定屬於重婚,除非是以下幾種情形: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
(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四)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然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
婚內和別人同居算重婚嗎?不一定,因為我國對重婚的認定有嚴格的要求,並非只要婚後與他人同居,就一定構成重婚。與之類似的還有出軌,並不是一方在婚後有出軌行為,就可以認定為重婚。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按鈕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