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哪些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成立有三個構成要件:
1、是以夫妻名義。
2、是公開同居生活。
3、是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
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
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離婚不離家不屬於事實婚姻,這是我國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的司法解釋上明確規定的內容,離婚就應當辦理離婚手續,取得離婚證。
如果離婚了,即便是沒有離家,也不是夫妻關係。
現在法律不存在事實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號以前存在事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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