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主要是: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二、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處理原則都是怎樣的?
1、非法同居關係處理原則
(1)經查確屬非法同居關係的,應一律判決解除。
(2)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
(3)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扶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在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等待。男女雙方在同居期間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但不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在此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在符合《民法典》規定時,可根據相互扶養的具體情況,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適當的遺產。
2、對事實婚姻關係的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