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沒有進行公證是不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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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前協議沒有進行公證是不是有效?

不公證的婚前協議有效。

婚前協議沒有進行公證是不是有效?

婚前協議沒有公證,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只不過公證後的婚前協議往往具備較高的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協議婚後是不是有效

符合以下條件的婚前協議在婚後是有效的: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該協議無效;

(二)意思表示真實,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該協議無效;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沒有公正婚前協議具有效力嗎

公證不是婚前協議有效的要件,如果符合以下條件的婚前協議即使不公證也是有效的: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該協議無效;

(二)意思表示真實,如果婚前協議簽訂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該協議無效;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四)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標籤: 結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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