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有什麼作用
一、婚前協議有什麼作用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離婚時,哪些財產是婚前財產往往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對於那些無法明確獲得婚前協議時間的貴重物品,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簽訂婚前協議的主要作用之一是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
2、確立雙方婚後財產的使用方法,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區別財產製。簽訂婚前協議後,有利於夫妻在長期婚姻關係中更好地利用和分配勞動收入或其他收入;
3、確定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簽訂婚前協議,有利於更好地維護雙方的感情,提高生活質量,保證生活興趣,防止破壞感情行為等問題。簡而言之,簽訂婚前協議的目的是防止危機,但也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前財產協議是指什麼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基於自願原則,依法訂立的,以結婚登記前所產生的財產基本情況、財產權屬、財產分割方式、債務情況、債務分擔方式、違約責任等為主要內容的書面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婚前協議滿足什麼條件有效
婚前協議滿足以下條件有效:
1、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
2、協議採取書面形式訂立;
3、協議雙方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4、婚前協議有效應滿足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