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怎樣寫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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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只要雙方基於自願原則就婚前財產的歸屬達成書面協議,雙方就婚前財產的範圍和權利的歸屬達成具體協議,書面協議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具有法律效力。簽訂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就雙方各自的財產、債務範圍和權利所有權達成協議,以避免今後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的爭議。如果婚前協議是被迫或欺詐的,婚前協議不受法律保護。

婚前協議怎樣寫有效力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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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結婚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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