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提分手彩禮可以要回嗎?
一、婚前男方提分手彩禮可以要回嗎?
婚前男方提分手,可以主張要回彩禮。實務中,法院一般認定給付彩禮是一種以結婚為成就條件的贈與行為,沒結成婚,應當退還彩禮。涉及到返還彩禮,要考慮三方面的問題:
1、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
2、未辦理婚姻登記具體原因;
3、彩禮的實際用途。
雖然符合返還彩禮的情形,但並不意味著彩禮會如數返還。人民法院在判決確定返還數額時一般會根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彩禮數額的大小、過錯大小等情況,酌情確定返還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男方的婚前房產女方可以分嗎
男方的婚前房產女方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婚前財產,應認定為其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但若為婚前一般個人貸款,婚後共同還貸的房產,則共同還貸的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夫妻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