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分手了,財產怎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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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期間分手了,財產怎樣分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關係,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

同居期間分手了,財產怎樣分

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

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二、同居期間所得財產應當怎樣分割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關係,對於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本人所有。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比例分割。

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視為按份共有,不能確定出資額比例的,視為等額享有。

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三、同居期間形成的財產應怎樣分割

(1)同居期間一方的工資、獎金和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因繼承、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則上歸其本人所有。

(2)雙方在同居期間有共同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經營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屬於按份共有關係,則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分享權利;

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關係,則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權利。如果無法查明,視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資份額予以分割。

不能確定出資份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也就是說對於同居關係的財產,首先是考慮各歸各,之後考慮按大家各自的出資比例分財產,最後實在分不了的,才考慮共同共有,那個時候可能就是各一半了吧。

但是對於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這段關係的雙方當事人也視為同居關係,但是對雙方的財產,首先是考慮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或按份共有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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