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名義同居分手後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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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夫妻名義同居分手後財產怎麼分

以夫妻名義同居分手後財產按照共有關係處理。即使以夫妻名義生活,但雙方之間的關係還是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同居期間財產按照共有關係進行處置。不過在分割財產前,男女雙方要先確定,該部分財產是同居雙方的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財產的分配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按照出資額進行分配,出資額不確定為平均分配。

以夫妻名義同居分手後財產怎麼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除了要考慮一方與合法配偶的共同財產,其它財產分割在本質上並無不同,因此其處理方式與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相同。

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二、同居關係怎麼解除

在較早時間,法律承認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後,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關係在法律上沒有統一的解除條件、解除程式。當事人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可以自行協商,法院、民政局都不受理。不過,當事人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的,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

同居關係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同居關係。如果在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符合結婚條件的,構成事實婚姻,而之後都稱之為同居關係;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如果只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就此問題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三、同居期間贈與財產的索回

同居期間,一方贈與對方財產,需要區分兩種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一)雙方均系未婚的同居關係

這種同居關係法律並不禁止。如果一方贈與對方財產應當按照《民法典合同編》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若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主張撤銷贈與、返還贈與財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即:贈與的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或者贈與的不動產已經交付給受贈人,則不可撤銷,反之可以撤銷贈與。

(二)一方或雙方已婚的同居關係

有配偶者向另一方贈與財產,由於該贈與的基礎是非法的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且贈與的財產屬於贈與人與其合法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未獲合法配偶同意的情況下贈與他人,侵害了合法配偶的財產權,所以這種贈與行為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一書的觀點,這種贈與行為是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履行與否全憑當事人自願,尚未履行的,受贈人不得訴請履行;已經給付的,贈與人不得訴請返還。實踐中,合法配偶一方訴請受贈與人全額返還贈與財產,一般能夠獲得法院支援,而贈與人(有配偶的一方)請求受贈人(同居的另一方)返還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基於上述理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有配偶者出具欠條、借條等,承諾以欠款、借款或者其他形式補償另一方,受贈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有配偶者支付補償款後反悔,主張返還已經支付的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援。

即使男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一起,從法律上講也並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因為民法典中明確規定了,只有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到了結婚證的,才能認定為合法夫妻。而同居關係不穩定,就有可能隨時分手。那麼,以夫妻名義同居分手後財產怎麼分?上文已經做出了詳細解答,若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選下方按鈕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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