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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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出軌行為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出軌行為包括一夜情和長期與人同居兩種情況。其中,長期與人同居的出軌行為被明確規定為法定離婚理由。具體而言,長期與人同居指的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地共同生活。而一夜情則不屬於長期與人同居,因此在《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為離婚理由。

出軌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出軌行為作為離婚理由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一、五項。其中,第一項規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是需要准予離婚的條件之一。而第五項則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以作為離婚理由。

有人可能會問,既然一夜情也是出軌行為的一種,為什麼在《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為離婚理由呢?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夜情為離婚的理由,但是許多人認為一夜情是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重大誘因。因此,應當對“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這一規定做擴大解釋,並將一夜情也納入離婚理由之列。

總之,出軌行為是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的。長期與人同居的出軌行為已經被明確規定為法定離婚理由,而一夜情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也被廣泛認可和採納。對於夫妻雙方來說,忠誠和信任是維繫婚姻幸福的基石,應當儘可能避免出軌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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