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什麼為準
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民法典》中規定了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遺囑方式,被繼承人可能根據情況不同訂立不同內容的遺囑,為避免這一情況的,《民法典》規定了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如果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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