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資格被撤銷後還能不能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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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資格被撤銷後還能不能恢復

如果是父母的監護資格被撤銷後還能不能恢復,但父母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情況除外。如果是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擔任監護人的,則他們的監護資格被撤銷之後不能再恢復。

監護資格被撤銷後還能不能恢復

《民法典》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能不能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二、被監護人能不能選擇監護人

被監護人一般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不能自己選擇監護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能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但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不能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能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三、誰能不能將監護人資格撤銷

《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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