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媽是否能起訴孩子他親媽拿撫養費
一、後媽是否能起訴孩子他親媽拿撫養費
1、孩子已經成年,孩子自己不可以索要成年以前的撫養費,但幫忙代養或者寄養的人可以向孩子親生父母索賠,要求一次性支付。
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週歲。
一般情況下,超出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包括孩子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父母已無法定支付的義務。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孩子超過十八歲,尚須父母履行撫養費義務的情況,是指:(1)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2)孩子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
對於非因以上的情況,父母對於十八歲以上的孩子,沒有履行撫養的義務。
對於一般離婚案件,涉及到孩子撫養的問題都包括在了其中。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孩子十八歲後是不是能起訴要撫養費
孩子已滿十八週歲,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父母對其沒有撫養義務,不具有訴權,子女成年後不能追討撫養費。
如果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父母對其仍有撫養義務,應當支付子女撫養費。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三、協議上不給撫養費是不是能起訴要撫養費
協議上不給撫養費,可以起訴要撫養費。父母撫養孩子是義務,協議離婚後,仍可以起訴要求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支付撫養費。
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沒有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需要實際支付子女撫養費,以儘自己的撫養義務。
而要是在離婚之後,出現不支付撫養費的情況,此時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在拿到了有利判決之後,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