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有什麼
家庭暴力的法律責任: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需要治安管理處罰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虐待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資訊、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二、家庭暴力離婚證據有什麼
家庭暴力離婚證據:
(一)遭受家庭暴力後,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三)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三、家庭暴力法律是如何去規定的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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