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財產怎樣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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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關係財產怎樣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能證明為一方的,歸該個人所有;不能證明歸於一方的,按照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關係財產怎樣分割

同居期間的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它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應適用《民法典》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分居期間怎樣分割財產

分居並不表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不存在,夫妻不離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共同共有的財產,為了保持共有關係的基礎和穩定性,一般不解除夫妻關係就不能分割。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沒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於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三、非法同居財產怎樣分割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對於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應根據照顧無過錯第三方的原則判決。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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