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作用
一、婚前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作用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原則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婚姻保證書,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被脅迫(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姦)簽署,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法院仍將以有利於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或保證離婚後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以財產權利為處置物件的保證書,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婚前財產分割保證書是否具有效力
婚前財產分割保證書如果要有效,需要滿足以下情形:
1、作出保證書的一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屬可撤銷情形);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保證書的內容具有正常目的,其存在的價值在於使雙方互敬互愛,雙方不得以該保證書作為要挾對方的工具(如一方為獲取財產利益,在生活上對另一方漠不關心,或者採用暗示威脅、語言攻擊等行為,達到在精神上摧殘對方的效果迫使對方違背保證書的,可以認定一方在目的上不具有正當性,保證書無效);
5、保證書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三、婚前財產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的婚前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是有明確規定的。
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係,並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餘法律規定不相沖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