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賣掉房東電器去旅遊,果真是個人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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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遼寧瀋陽,男子租房40天左右,把房子裡的冰箱,洗衣機,空調,電視等電器都賣掉,然後去旅遊了。據房東說,男子剛入住的時候才給他換了新的洗衣機,在入住之後還找房東多次借錢,前兩天查水費的人進不去房子,房東跟男子聯絡的時候才知道自己被拉黑了。後來進到房子裡的時候發現家裡的電器都不見了,損失大概有5千這樣子。房東說已經報警準備起訴。

男子賣掉房東電器去旅遊,果真是個人才啊

活久見,這租客跟房東借錢?還是第一次見這樣的事兒呢,而且這個租房的話應該有押金的吧?!而且還應該籤合同才對呀,要把家裡都有哪些東西寫清楚的,而且家裡傢俱什麼都齊全,房租也不貴,真不知道這位男子是怎麼想的?難道不知道自己這麼做違法嗎?

目前,女子已經報警,接下來打算起訴男子。

個人觀點:

1、女子攤上這樣的無良房客,真是倒黴,錢沒賺到也就罷了,還搭進去數千元。必須嚴懲這名男子!

2、男子的行為屬於盜竊嗎?

應當注意的是,盜竊是指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者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的行為。

拿本案來說,雖然出租房內的傢俱家電屬於女房東所有,但是因為男子與女房東之間存在了租賃合同關係,租賃期間,男子已經合法佔有屋內的傢俱家電,這種情況男子擅自出售並沒有“轉移佔有”的行為,並不構成盜竊。

3、那如何如何評價男子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承租人將佔有使用的房東的物品私自變賣,一般認為是侵佔行為。

如果數額不大,房東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租客賠償,而如果數額較大,達到了2萬元以上。依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租客的侵佔行為就構成侵佔罪。房東依法可以報警追究房客的刑事責任。

還值得一提的是,現實中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房客訂立租賃合同之前就有了變賣傢俱家電的想法,訂立租賃合同的目的也是為了實現這一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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