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刷男朋友的卡怎麼辦(分手後一直用前男友親情卡過分嗎)
“戀愛時,你一共花了我30多萬,現在咱倆分手了,趕緊把錢還給我!”
“那都是你自願給我花的,憑啥還你!”
以上的對話就發生在青年男子和其前女友之間!
戀愛期間男女朋友為了表達愛意,經常會在各種銀行信用卡、軟體App上為對方開通親密支付的相關業務,說的通俗易懂點就是“你消費,我買單”。
可相愛時願意給對方買單,萬一感情不好分手了,這筆賬要怎麼算呢?
王某男和李某女在2011年相識並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隨後,王某為李某開通了微信的親屬卡和支付寶的親情卡服務。
2012年6月開始後的半年,李某透過微信親屬卡及支付寶親情卡合計消費4萬多元;
合計25萬元,其中只有7萬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
但愛情就如風,來的快去的也快。
2021年末,兩人和平分手。王某說這些錢均為借款,要求李某全部償還,但李某並未償還,
無奈之下王某隻能一紙訴狀遞交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上述款項均為借款要求李某全部還款。
昔日恩愛情侶鬧到如此下場,未免讓人唏噓。
讓我們一起看看以下兩個關鍵問題:
>>>>>親情卡、親屬卡的性質:
在開通親情卡或者親屬卡的過程中,都會提示為”贈與“或者”贈送“。
>>>>>法律定義的“借貸關係“標準:
1、雙方就借貸關係達成合意。
例如:李某向王某表明要借錢,王某同意借給她,並且兩人之間簽署了借款憑證(借據、欠條等)
2、出借人是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項。
例如:王某按照約定把需要借出的錢,實際上全部給到了李某。
法院審理後認為:
>>>>>王李二人為戀人,王給李開通親屬卡和親情卡過程中已有提示為”贈與“或者”贈送“性質,
且王某提供的聊天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就借貸關係達成合意,
所以李某消費的親情卡和親屬卡的4萬多元不予認定為借款。
>>>>>剩餘款項認定為借款。其中七萬元簽訂了借款合同,部分轉賬匯款時備註了借款,再加上王某提供的聊天記錄內容中李某表達過還款意向,所以最終判定李某欠付王某款項25萬及相關利息。
一番折騰下來,王某用四萬多元人民幣為這份"過期愛情”買了單,也吸取到了足夠的“戀愛之道”
可見,愛情有風險,“投資”也需更謹慎。不隨意開通或者贈送親情卡或者親屬卡,並且提高對此類卡屬性的正確認知,
情侶之間涉及相互轉賬及開通親情支付業務時,也一定要“親兄弟明算賬”,避免如同王某一樣,失去愛情又損失金錢,身心俱疲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