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地方需要婚姻證明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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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地方需要婚姻證明登記

如下地方需要婚姻證明登記:

什麼地方需要婚姻證明登記

1、辦理銀行貸款;

2、辦理子女生育服務登記;

4、辦理戶籍遷移;

5、辦理子女戶口;

6、需要婚姻證明登記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二、婚姻登記去哪裡登記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二、辦結婚證需要的手續流程是: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撤銷婚姻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撤銷婚姻有下列條件:

一、存在下列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

(一)一方被脅迫結婚。

(二)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結婚登記是沒有如實告知對方,婚後被對方發現了。

二、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婚姻:

(一)被脅迫結婚的,要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如果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則要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婚後發現對方有重大疾病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患病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人是夫妻中的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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