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拍賣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
一、是否可以拍賣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
可以拍賣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想要申請執行擔保人夫妻共同財產,首先應當對擔保人提起析產訴訟。法律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的說,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將該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訂立的書面約定。
2、該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等。
除了上述的,我國相關的政策、意見,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zhi、種zhi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一般來說,如果離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均等原則。即夫妻雙方有權平等分割共同財產;
2、適當照顧子女和婦女的利益原則。由於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人未來的生活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為了讓孩子在未來更好的環境中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孩子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孩子的一方更多的財產,以照顧孩子的實際需要;
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4、經濟幫助原則。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損害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個人擔保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一般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會被認定為擔保一方的個人債務。因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提供擔保的債務是基於特定人身關係的信用保證,一般情況下配偶方受益的可能性較低。
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擔保人的配偶從這筆擔保債務中受益的,如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了,則該債務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擔保合同和擔保物權是否可以轉讓
擔保合同屬於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物權不能單獨轉讓,應隨著主債權同時轉讓。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