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主婦離婚能夠要孩子撫養權嗎
一、家庭主婦離婚能夠要孩子撫養權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家庭主婦離婚時能夠要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時,父母對子女撫養權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將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不滿兩週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即使女方是家庭主婦,也能夠得到子女的撫養權。已滿兩週歲的子女,人民法院會根據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最有利於子女的判決,只是女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固定收入,恐得很難得到子女撫養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二、離婚女人要有孩子的撫養權嗎
離婚女方是否要有子女的撫養權,需根據具體情況分析處理。
子女撫養權歸屬,具體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夠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夠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三、已經離婚了孩子撫養權能夠更改嗎
已經離婚了孩子撫養權可以更改。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夠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對於變更撫養關係的案件,法院在審理時主要從兩方面進行考慮:一、是否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二、撫養人是否具備撫養能夠力和條件。
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八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夠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具體來說,法院判斷是否變更撫養關係時主要參考以下因素:
(1)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因疾病或傷殘喪失撫養能夠力;
(2)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不盡撫養義務,有無虐待子女的情況,是否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響;
(3)八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意願,以及另一方有無撫養能夠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夠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