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財產怎樣分
一、事實婚姻的財產怎樣分
對於事實婚姻財產分配,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分配,沒有約定的,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上承認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開始共同生活的時間在1994年2月1日前,且兩人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
結婚實質要件是指雙方均無配偶、已達法定婚齡、無禁止結婚的情形等。
1994年2月1日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屬於同居關係,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怎樣公證婚前婚後財產
公證婚前婚後財產的步驟如下:當事人應向具有公證資格的公證機關提交申請財產,提出公證申請;公證機關依法受理,並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條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三、婚前財產死後怎樣分配
婚前財產一般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死亡後,婚前財產應當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分配。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都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定繼承中,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